江阴市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考核办法
(试 行)
为了落实督学责任区建设,加强对责任督学和挂牌督导工作的管理,切实提高我市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的工作实效,根据省、市有关督学责任区建设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的规程,特制定本考核办法。
一、考评对象
每年末对聘任的专职责任督学和兼职督学进行考核评估。
二、组织实施
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成立考核小组。由督导室主任任组长,督导室成员、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学校督导工作联络员任组员,组成考核小组。考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牵头,负责对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进行考核评估。
三、考评原则
(一)自评与他评相结合的原则;
(二)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;
(三)注重实际效果的原则。
四、考评程序
考核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:
(一)自查自评。各考评对象对照考核要点自评并填写自评表,写出自评报告(对照考核细则逐项作答)。
(二)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相关人员对责任督学进行综合考核。
(三)对责任督学的综合评定须经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审核认定。
五、考核内容和考核等次
1、考核内容见《江阴市责任督学年度考核表》。
2、责任督学考核结果分优秀、称职、基本称职、不称职四个等级。得分在110分以上为优秀,100-109分为称职,90-99分为基本称职,9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。
3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取消该责任督学的评优资格:
①责任区内学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;
②责任区内中小学办学行为不规范,社会反响强烈的。
4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考核定为不称职:
①责任督学参加督学工作次数达不到规定次数的50%;
②违反督学工作纪律,造成不良影响的。
六、考核结果的运用
(一)考核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。
(二)考核结果将作为责任督学进行奖励和下年度续聘的重要依据。